典型案例丨危险化学品随处乱放处罚!
2025年12月18日下午,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云区某日用化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每桶约200斤,经查溶液浓度为75%),该酒精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大类第87小项的危险化学品。
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技术措施(在涉及可燃气体泄漏场所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判定,企业存放易燃、易挥发的75%酒精溶液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的安全隐患属于1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和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通常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等特性,使用和保管不当,极易对作业人员、生产设备、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等高风险环节的执法监管。通过办理此案,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了1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化解了事故风险,并通过开展“执法+普法”活动,督促企业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标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指导帮扶企业守法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努力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控因危险化学品使用、保管不当而引发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