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多人被抓→

  2026年1月11日,招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夏甸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在辖区某商铺仓库及其后院仓库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

  经查,店主刘某某、闫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存储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共计1137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闫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招远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日,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治安大队联合登州派出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贺某某在自家小草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贺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储存在居民区内准备销售,其行为已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目前,贺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处罚,涉案物品已依法收缴。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储存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任何 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查处! 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上一篇: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拟三审:个人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 下一篇:暂无


Copyright © 2012-2018 某某网站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琼ICP备xxxxxxxx号